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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对家电生产流通企业价格行为提出“六不准”要求
日期:2017-03-20 

 近期家电市场部分产品价格上涨,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为敦促家电生产流通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家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会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京召开家电行业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国内主要空调、冰箱、彩电、洗衣机、小家电生产企业和主要电子商务平台负责人参加。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负责人充分肯定了家用电器生产流通企业为我国家电行业快速发展做出的努力。同时提醒告诫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要求,对家电生产流通企业价格行为提出“六不准”:

 一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价格法》第十四条明令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类似问题,在反垄断执法中被称之为横向垄断,同样是明令禁止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实施其他协同行为,都涉嫌违法。家电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或者防止收益下滑,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很容易发生。一旦被举报、被查实,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所有参与此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都可能受到严厉处罚。

 二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家电生产、销售的龙头企业,如果强势要求分散在各地的下游经销商统一售价,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三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通过正当竞争和不懈努力做大做强,法律不反对、不禁止。但是,做大做强之后,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两个企业相关市场份额达到2/3,三个企业相关市场份额达到3/4,就需要格外小心,因为企业这个时候就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掠夺性定价、指定交易、拒绝交易、附加条件等,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也会受到处罚。

 四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包括只捏造、没散布,没捏造、只散布,以及既捏造又散布三种情形。2016年7月,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等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属于只捏造没有散布,共计被罚款1200万元,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2011年,联合利华在媒体高调宣布“因原材料上涨,未来涨价势在必行”,引发部分城市消费者抢购日用品,属于只散布没有捏造,被罚款200万元。因此对于价格变动,企业不要盲目炒作,不要过度渲染,一旦引发公众恐慌、市场紊乱,就会给本企业乃至全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五不准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通常呈现降价时间长、降价幅度高、降价数量大的特点。如果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市场不景气、竞争白热化的时候,生产、流通企业都很有可能出现低价倾销。2015年初,空调市场曾经展开几轮促销价格战,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和中国家电协会、连锁经营协会“五一”前夕及时召集主要空调产销企业进行提醒告诫,事态得以平息。

 六不准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导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在开展家电促销活动时,线上平台企业和线下家电卖场,都要自觉进行价格合规审查,对销售页面价格信息开展常态化检查,对促销方式和内容进行合规风险预先把控,建立争议快速化解、差错及时纠正机制,努力防范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