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大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5项地方标准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08
为进一步倒逼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流域经济科学发展,实现流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省环保厅组织对《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等4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标准”)。上述5项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9年3月10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修订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内容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
一是实现流域水质管理目标的需要。从目前水环境质量现状来看,流域内部分断面仍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有的污染物还时有超标现象。为实现2020年省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需要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二是与国家标准相衔接的需要。我省相关标准实施10年期间,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杂环类农药工业等38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了制浆造纸工业等9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得宽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需要尽快做好有效衔接。三是完善我省标准体系的需要。流域标准实施期间,我省在结合流域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先后三次以修改单形式对标准进行调整,零散的修改单不便于环境管理和有关方使用标准。四是遵循流域自然规律和满足新时期环境管理的需要。从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角度出发,将南水北调沿线流域分为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两个部分,并按照各自的流域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重新设置环境管理要求。
二、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合理划分流域范围,调整流域标准框架体系
将原四项流域标准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南水北调流域分为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订后标准由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岛流域五部分组成,流域范围划分更加符合新时期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标准框架体系更加优化。
(二)找准流域标准定位,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
按照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服务于水环境管理目标(断面达标),行业排放标准服务于风险管控的原则,将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与地表水环境监测考核指标进行衔接。保留了重点控制的常规因子16项,其他作为行业特征因子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形成地方流域标准控制常规因子、国家行业标准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标体系。
根据流域水环境管理需要,将已发布的标准修改单中的总氮、全盐量纳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盐作为控制因子,以“总磷”替代原标准中的“磷酸盐”。标准修订后,第二类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项调整为20项,指标体系更加精简,标准定位更加明确。
(三)确保稳定达标,加严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确保流域断面稳定达标,加严了氟化物、总磷排放浓度限值。与国家近期发布的现行排放标准相衔接,加严了部分行业的排放浓度限值。此外,为实现环境质量管理目标,根据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执行“重点保护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结合流域实际情况,调整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流域实际,加严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条款,规定可将符合要求的人工湿地出水中的总氮、总磷浓度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总氮、总磷考核值。
(五)其他修订内容
根据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管理要求,增加了禁止向核心保护区直接排放投饵养殖废水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增加了禁止船舶污染直排的规定。
三、标准修订后将起到什么作用
本次标准修订与地表水环境监测考核指标进一步进行了充分衔接,为实现全因子管控提供了依据。标准实行“分区、分级”管理,有助于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标准实施后,行业技术水平提高,区域竞争力显著增强,全省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促进流域经济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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